【文字解读】《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原文:《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三、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镇(街道)党委(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2.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3.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4.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5.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2.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3.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4.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5.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三)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监督机构,可设置一至三名监事,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2.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3.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4.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5.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6.定期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会反映。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报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50000元以上财务支出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单次50000元以上的资产采购、资产处置;

(三)50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

(四)农用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流转经营方案,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五)50000元以上生产经营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六)金额50000元以上的大额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

(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产业项目管理人员的薪酬(含奖金、补助等);

(八)设立全资持有、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企业,及其重大经济事项;

(九)其他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十)村集体收益与村干部待遇挂钩机制的落实;

审议内容应包含重大财务事项的计划、方案、拟签订的合同文书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依规配置专(兼)职财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保管员。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

(三)出纳人员负责货币现金的收支、银行结算等工作。

(四)保管员负责生产材料、农产品等实物资产管理。

会计、出纳、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一)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预留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超额部分应及时缴存银行账户。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岗位(村文书),每月5日前向记账人员提供上一月相关财务资料。村级设立“日记账”,报账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经济活动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收支业务,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单、支付明细及余额表核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二)应收款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建立应收及暂付款明细账和登记簿,详细记录金额、对方单位或个人详细信息、付款期限、经办人等,定期对账、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准予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已核销的应收款应在登记簿中保留登记,一旦收回,及时入账。

(三)存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种子、肥料、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应纳入存货进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内控机制,明确保管员工作职责和出入库(货品、材料)工作要求等,设置存货登记簿,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

(一)固定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现存以及新建、购置(含捐赠)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1.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的购建价值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联名审批购建;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联名审批购建;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镇(办)分管领导联名审批构建;100000元以上的要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镇(办)分管领导、镇(办)主要领导联名审批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次采购100000元以下的要进行三方询价,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委托镇(办)进行公开招标。

2.固定资产验收。单次采购金额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理事会、监事会组织验收;对集体经济组织单次采购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资产,镇(办)要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对资产购置活动进行记录,收集相关文件资料,资产购置完成后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薄及固定资产卡片。

记录内容包括:购置资产名称、购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购置方式(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必须载明原因)、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供应商的原因等。

资产购置文件资料主要包括:购置活动记录、购置预算、评估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购置文件资料,要妥善保存,从资产购置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固定资产的入账、保管、使用、处置等按照《佛坪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建工程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建造、安装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纳入在建工程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执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年度核算。

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项目建设完工后,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支出票据应明确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合同、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核人。对手续不完备的业务,不能支付。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制度,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同一经济事项审批审核权限: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联名审批;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联名审批;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要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镇(办)分管领导联名审批;10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镇(办)分管领导、镇(办)主要领导联名审批。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公积公益金按照30%计提。

(三)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可进行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未达到50000元或人均分配不足100元的,当年收益不分配,盈余结转下一年度。

1.用于激励村干部的奖励。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偿还债务、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可按照《佛坪县村集体经济收益与村干部补贴待遇挂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行村干部及集体经济管理人员奖励。

2.按照《章程》规定对全体成员进行分红。

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年度终了,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所有财务收支的情况,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大会上作情况通报,并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要求,定期公开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务、债权、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项目招标、财务报表等情况,以及与成员经济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各镇(办)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