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规〔2025〕003-县政办001

   

佛政办发〔2025〕16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31日

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财务账套,纳入陕农经综合平台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村民小组在陕农经平台建立组织,流动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源、资产录入陕农经平台资产模块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镇(街道)党委(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2.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3.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4.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5.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2.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3.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4.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5.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三)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监督机构,可设置一至三名监事,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2.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3.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4.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5.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6.定期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会反映。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报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50000元以上财务支出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单次50000元以上的资产采购、资产处置;

(三)50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

(四)农用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流转经营方案,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五)50000元以上生产经营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六)金额50000元以上的大额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

(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产业项目管理人员的薪酬(含奖金、补助等);

(八)设立全资持有、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企业,及其重大经济事项;

(九)其他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十)村集体收益与村干部待遇挂钩机制的落实;

审议内容应包含重大财务事项的计划、方案、拟签订的合同文书等。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依规配置专(兼)职财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保管员。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

(三)出纳人员负责货币现金的收支、银行结算等工作。

(四)保管员负责生产材料、农产品等实物资产管理。

会计、出纳、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

第九条 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委托第三方进行代理记账。委托代理记账应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加强账户和印鉴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结算,除土地补偿等依法依规需要开设专用账户外,未经批准不得开设其他账户。因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开设一般账户时需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一般账户与基本账户纳入统一监管。银行账户只限本经济组织使用,严禁出租、出借。变更支付账户时,需提交书面报告到镇(办)备案。要规范银行存款印鉴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章、理事长私章、出纳私章要分离保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接受政府补助、接受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根据实际需要和偿债能力,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平等收益权,防止社会资本挤占、侵占集体财产权益。

严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严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抵押。

第四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对资金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预算调整有程序,年终有决算。预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自有生产经营项目、工程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同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镇(办)审核后实施。年终根据资金支出情况编制决算,决算报表要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确认有效。预算方案和决算报表要报镇(办)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报镇(办)审核后变更。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一)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预留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超额部分应及时缴存银行账户。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岗位(村文书),每月5日前向记账人员提供上一月相关财务资料。村级设立“日记账”,报账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经济活动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收支业务,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单、支付明细及余额表核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二)应收款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建立应收及暂付款明细账和登记簿,详细记录金额、对方单位或个人详细信息、付款期限、经办人等,定期对账、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准予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已核销的应收款应在登记簿中保留登记,一旦收回,及时入账。

(三)存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种子、肥料、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应纳入存货进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内控机制,明确保管员工作职责和出入库(货品、材料)工作要求等,设置存货登记簿,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

(一)固定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现存以及新建、购置(含捐赠)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1.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的购建价值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联名审批购建;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联名审批购建;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镇(办)分管领导联名审批构建;100000元以上的要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镇(办)分管领导、镇(办)主要领导联名审批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次采购100000元以下的要进行三方询价,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委托镇(办)进行公开招标。

2.固定资产验收。单次采购金额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理事会、监事会组织验收;对集体经济组织单次采购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资产,镇(办)要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对资产购置活动进行记录,收集相关文件资料,资产购置完成后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薄及固定资产卡片。

记录内容包括:购置资产名称、购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购置方式(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必须载明原因)、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供应商的原因等。

资产购置文件资料主要包括:购置活动记录、购置预算、评估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购置文件资料,要妥善保存,从资产购置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固定资产的入账、保管、使用、处置等按照《佛坪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建工程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建造、安装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纳入在建工程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执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年度核算。

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项目建设完工后,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的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建立生物资产台账,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对所有权属集体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建立台账,并按照资源的名称、类别、面积、所在位置(有条件的村应当在图纸上标明)进行逐项记录。

第六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营、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资产运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公司,将产业发展、经营性资产交由专业化公司运营,每个村最多可设立2个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第二十三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绩效评估和论证,立项预算实施。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提交镇(办)审核后实施。

标的物价值或合同价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须经镇(办)初审、县级联审,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联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签订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程序批准后,可以通过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对外投资必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外投资项目,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办)初审后,提交县农业农村局,由其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联审同意后方可进行。重视投资本金回收,每年度应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盘点,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对于到期无法收回的投资,涉及违法违规操作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等相关事项按照《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支出票据应明确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合同、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核人。对手续不完备的业务,不能支付。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实行清单制管理(附件2、3),不在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支出。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制度,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同一经济事项审批审核权限: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联名审批;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联名审批;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要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镇(办)分管领导联名审批;10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监事长、镇(办)联村领导、镇(办)分管领导、镇(办)主要领导联名审批。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源及不动产登记证严禁出借给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私借款。

第三十二条严禁举债开展公益性事业建设。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开展一次债权债务清理和自查,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账款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之和,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公益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后剩余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计算本年度收益,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年度结算日为12月31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纳入当年年终决算及收益分配,不允许跨年度结算。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公积公益金按照30%计提。

(三)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可进行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未达到50000元或人均分配不足100元的,当年收益不分配,盈余结转下一年度。

1.用于激励村干部的奖励。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偿还债务、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可按照《佛坪县村集体经济收益与村干部补贴待遇挂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行村干部及集体经济管理人员奖励。

2.按照《章程》规定对全体成员进行分红。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起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收益分配方案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报镇(办)审核后实施,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应当依法进行分配使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弥补亏损、增加积累、发展生产、支持公益等方面,不得直接用于成员分配,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债务清偿。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年度终了,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所有财务收支的情况,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大会上作情况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要求,定期公开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务、债权、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项目招标、财务报表等情况,以及与成员经济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群众关心的事项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采取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接受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履行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各镇(办)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财务检查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各种借入资金使用情况;

(七)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八)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情况;

(九)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代理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并公开结果,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和收益分配表及报表附注等,按要求报送镇(办)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包括各类资产的权证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集体经济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或协议等文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统一分类编号,统一装订成册,统一专室专柜存放管理,做到档案齐全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不得遗失、损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模式的,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做好被委托机构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办法,包括镇(办)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原《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佛政办发〔2021〕63号)文件废止。

附件:附件下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流程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清单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负面清单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用车审批单

5.劳务用工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