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政发〔2022〕16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产业项目管理,不断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奖补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省乡村振兴局等3部门《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陕乡振发〔2021〕15号)、省财政厅等6部门《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以及《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汉中市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汉财办农〔202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产业奖补资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产业奖补项目”)。

一、对脱贫户、监测对象产业奖补

(一)奖补对象。脱贫户、监测对象。 

(二)奖补条件。对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给予奖补。

(三)奖补标准。各类产业项目奖补标准(见附表1),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适合自身特长的种养业项目,增加家庭收入。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2种以上产业并达到奖补标准的,奖补资金叠加计算,但每户每年奖补上限不超过1.5万元。

(四)项目申报。按照“户申请、村评议、镇(街道)审核、主管部门审定”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该项目在每年项目库村申报时由农户申请,村汇总申报。

(五)验收评价。产业奖补核定周期为: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奖补对象实施到户奖补项目后,向所在村委会递交产业奖补资金申请,村两委会同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对申请的产业奖补内容进行全面核实认定,并对认定情况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报镇(街道)进行复核,镇(街道)组织人员对各村上报的奖补内容进行复核,对复核无误的,在镇(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按产业奖补标准通过“一卡通”兑付奖补资金。

二、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产业奖补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奖补项目是指各级农业产业化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与脱贫户、监测对象通过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金入股、收益分红等方式,形成稳定的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产业发展项目。

新型经营主体为县域内注册2年以上,经营运转正常、组织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通过县级以上认定。

(二)奖补内容及标准(见附件2)

1.提升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富农能力。支持联农带农富农经营主体按照不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农户建立订单合同关系,激发发展产业的内生动力,带动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农业主导产业,进一步增强带户能力,增加脱贫户、监测对象产业经营性收入;支持符合“产业发展用工”实际,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为农户提供更多的劳务用工岗位,增加就地就近务工收入。

2.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经营主体提升加工能力;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3.奖补限额。新型经营主体在同时申报劳务用工、土地流转、订单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品牌培育按照单项标准执行。

(三)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采用结果导向,即经营主体先实施,以实施结果申报项目的方式进行。

1.村申报。每年9月,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入库时间向项目所在村申报,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印证资料包括经营资质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生产经营规模资料(土地流转合同或入股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生产现场图片等)、农产品产量产值印证资料(含农产品销售数量、单价、销售额、销售对象等信息台账,体现所在村项目农产品销售收入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银行对公账户收款记录),涉及联农带农项目的脱贫户、监测对象增收资料。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项目带动群众增收效益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产业奖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2.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镇(街道)公示,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审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报送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奖补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乡村振兴局结合项目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等进行审核,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及衔接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奖补项目入库储备规模。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对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奖补类项目库进行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奖补类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4.对跨区域、规模化的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可由镇(街道)或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充分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

5.新型经营主体奖补类项目更新。纳入项目库的奖补类项目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需求、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

(四)项目安排及资金兑付。经审定入库的经营主体奖补项目,由县乡村振兴局纳入下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安排前,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所在镇(街道)提供产业奖补项目实施结果和资金兑付情况的验收评价报告,所在镇(街道)核定奖补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乡村振兴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衔接资金到位情况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兑付到经营主体。

三、项目贷款贴息

(一)扶持对象。重点扶持与脱贫户、监测对象等低收入群众建立了稳定的联农带农利益链接机制,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粮油、果蔬、食用菌、畜禽、中药材等农产品加工,用于发展生产、扩大规模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贴息。

(二)贴息标准及要求。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贴息标准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补贴。

1.贷款额度:原则上20万元(含)以下,对确有能力、有需求的可追加至30万元。

2.贴息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贴息:

1.同一主体同一笔贷款重复申报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2.自行改变贷款用途的;

3.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的;

4.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或失信信息的;

5.贷款期间主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三)申报条件。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县域内具有经营实体,要与当地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开展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具有法人资格,运行正常,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与农户有稳定、长效的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

2.财务管理规范。要有会计人员、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3.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4.服务成效明显。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要紧密结合所在县主导产业,带动脱贫户或监测对象20户以上,通过入股分红、务工、订单生产、农业产业种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式,带动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否则不予贴息。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带动精准,以前年度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入股没有未完成分红的不良记录,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

(四)项目贷款贴息申报。每年10月10日前由涉农贷款主体向所在县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与县乡村振兴局签订帮扶责任书,明确帮扶责任。县乡村振兴局筛选汇总后提交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纳入下年度项目库管理。

(五)贷款贴息审核。当年11月10日前,由项目贷款单位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供上年度已申报项目贷款入库的项目贷款资料如下:

1.《项目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年度项目利息补贴结算表(分行提供,并加盖银行、财政公章);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

4.受理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该笔贷款未享受其他贴息证明;

5.抵扣担保合同;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需要的材料。

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后的年度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汇总表提交贷款银行复核,提出贷款贴息金额方案提交县巩固衔接办研究核定金额,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负责兑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补贴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产销对接及消费帮扶奖补

(一)奖补对象

1.通过国家审核认定并列入《国家扶贫产品目录》的供应商、经销商;

2.通过县级及以上发改(经贸)部门认定的消费专区、专馆企业、商超、合作社等承建经营主体,且符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规定。

(二)奖补内容及条件

1.消费帮扶的产品必须是县域内生产的产品,并进入国家消费扶贫目录和入驻上架“832”销售平台的农产品,销售地点为县内外,线上、线下销售方式均可。销售额5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2.对通过国家扶贫产品认定列入《国家扶贫产品目录》的本地农产品,同时入驻上架“832”销售平台正常运营销售,无税务和市场监管不良记录、未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当年累计销售帮扶产品的金额为准。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按当年专区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3.对承建运营消费帮扶专区的予以补助奖励,其中消费帮扶专区标准,上架展销的帮扶产品种类不少于20种,且重点展销县内生产的产品,且获得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备案认可。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按当年专区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4.对承建运营消费帮扶专馆的予以补助奖励,其中消费帮扶专馆标准(布设的消费帮扶专馆原则上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上架展销的扶贫产品种类不少于60种,且重点展销县内生产的产品),且获得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备案认可。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按当年专馆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补标准(见附件3)

(四)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帮扶产品供应商、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交奖补申请,并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

1.申请表;

2.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联农带农有关资料,主要是与脱贫户、监测户签订的收购或代销协议、脱贫户在企业、合作社务工证明、脱贫户和监测户分红台账;

4.帮扶产品销售量或销售额的有效证明资料、线上销售统计数据;

5.消费帮扶主体必须在“主营业务收入”下面设置下一级子科目“汉中农产品销售收入”;

6.提供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验收评价

1.奖励补助实行年度申报办理,每年申报一次,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各镇(街道)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初验,研究确定名单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

2.符合条件参与消费帮扶的企业、扶贫产品供应商、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只能申报一项资金奖补,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补助条件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补助。如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3.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奖补政策:

(1)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申报主体及其负责人,不享受该奖补办法的奖补政策;

(2)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追回相应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和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支付。县财政局应根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项目建设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将奖补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拨付新型经营主体所在镇(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镇(街道)监督经营主体奖补资金、贴息资金使用。

六、责任追究

对奖补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财政奖补资金和贴息资金,同时在过渡期内取消其申报项目的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在2023年度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发展产业补助标准

2.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奖补标准

3.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销对接及消费帮扶奖补标准

附件1

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发展产业补助标准

类别

产业项目

单位

产业规模及标准

补助标准

养殖

生猪

当年新增生猪养殖2头及以上,每头户增收达到1000元

500元/头

养蜂

当年新增养蜂20箱及以上,每箱户增收达到300元

200元/箱

禽类

当年新增养禽(鸡、鸭、鹅)20只及以上,每只户增收达到50元

10元/只

中药材

天麻、猪苓

平方米

当年新增天麻或猪苓500平米及以上,每平米户增收达到20元

10元/平方米

山茱萸管理

当年垦抚管理山茱萸5亩及以上,每亩户增收达到500元

300元/亩

水果、干果

特色小杂果

当年新建小杂果(李、猕猴桃等)种植1亩及以上,且每亩60株以上

1000元/亩

干果

当年新建干果园(核桃、板栗等)3亩及以上,且每亩60株以上

1000元/亩

蔬菜

魔芋

当年新增魔芋种植1亩及以上,且每亩2000窝以上,每亩户增收达到2000元

1000元/亩

袋料食用菌

当年新增袋料食用菌3000袋及以上,每袋户增收达到3元

2元/袋

椴木食用菌

当年新增椴木食用菌10架(50节/架)及以上,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每架户增收达到500元

200元/架

土豆

当年种植土豆2亩及以上,每亩户增收达到600元

400元/亩

……

说明:每个脱困户监测对象同时发展多类增收产业的,可叠加计算。

附件2:

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奖补标准

奖补类型

奖补标准

奖补条件

劳务用工

当年支付脱贫户、监测户参与务工的,按支付工资总额的20%给予奖补,上限5万元

经营主体奖补项目指对带动脱贫户及监测户参与务工增加收入

土地流转

按当年支付脱贫户、监测户对象土地流转金的30%给予奖补,上限2万元

符合“产业发展流转土地”实际,有流转户、监测对象台账和土地流转协议,协议符合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订单农业

按收购农产品总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经营主体统一销售脱贫户及监测户农产品

品牌培育

2万元/项

当年取得绿色农产品认证

5万元/项

当年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

5万元/企业

当年取得种养殖有机基地认证

1000元/个

当年新注册农产品商标

2万元/项、5万元/项、10万元/项

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及家庭农场

市级3万元/项、省级5万元/项、国家级10万元

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

5万元

当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的企业或经营主体

市级3万元/家,省级5万元/家

当年获得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

附件3:

佛坪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销对接及消费帮扶奖补标准

奖补类型

奖补标准

奖补条件

产销对接及消费帮扶(建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农产品收购

按年收购当地农产品金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支持经营主体收购当地农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

消费帮扶专馆

按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支持消费帮扶专馆销售当地农产品,对当年消费帮扶交易额(以企业实际纳税申报额为准)新增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主体

消费帮扶专区

按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支持消费帮扶专馆销售当地农产品,对当年消费帮扶交易额(以企业实际纳税申报额为准)新增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主体

备注:为便于实际掌握企业实际销售汉中农产品的实际额度,消费帮扶主体必须在“主营业务收入”下面设置下一级子科目“汉中农产品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