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医养老问题》的提议的回复

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复函

佛卫计函〔2018〕73号

焦荣明、覃培军、贾学礼、毛静、何立香、黄先登代表:

您们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村医养老问题》的提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为乡村医生搭建“留的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省、市、县政府及卫计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收入、养老补助政策及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待遇和养老提供了政策保障。

2017年,市卫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人员养老补助待遇的通知》(汉卫计发〔2017〕252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的养老补助标准从工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5.8元调整到工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6.2元。为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和养老提供了政策保障。我县严格执行市上政策,全面落实了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人员的6.2元/月养老补助。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督办督促力度,确保各项补助落实到位,同时,积极向上呼吁,争取不断提高村医养老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佛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佛坪县卫计局 8912138

抄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