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佰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B3NU3T34
地址:佛坪县长角坝镇教场坝村冷链物流及农业综合产业中心项目部一楼
2025年3月28日至31日,我局执法人员全昆(执法证号:27081115001)、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2)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长角坝镇教场坝冷链物流及农业综合产业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和教场坝村(佛坪县康之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处和院内、县敬老院建设用地内、两河口村(服务区公厕)处堆存的砂石、土方等物料未完全落实覆盖措施,经现场勘察,未覆盖面积23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易起尘物料堆存现状;
2.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长角坝镇教场坝村(佛坪县康之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处和院内、县敬老院建设用地内、两河口村(服务区公厕)处临时堆存的物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3.2025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长角坝镇教场坝村(佛坪县康之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处和院内、县敬老院建设用地内、两河口村(服务区公厕)处临时堆存的物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4.陕西佰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陕西佰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人事任命书(总经办[2024]第3号),证明负责人身份。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处3-5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2025〕4号)。2025年6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经核查,情况属实。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符合(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