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林天汇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安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UXNR8R

住址:佛坪县西岔河镇三教殿村

我局于2025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佛坪抽水蓄能电站泄洪排砂洞建设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0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排污口现状;

2.2025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3.2025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4.陕西林天汇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交申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四、水污染防治类,11.“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一般工业废水,期限内拆除,处4-6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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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