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佛坪县源拓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7D0JD8IR
地址:佛坪县岳坝镇栗子坝村
2025年3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2)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佛坪县岳坝镇栗子坝村的沥青拌合站场区东北侧、临金水河侧、物料堆棚后部、物料堆棚进口处、上料棚与生产设备之间堆存的原料砂石、生产用砂石料及土方未严格落实覆盖措施,部分露天堆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堆存的砂石物料现状情况;
2.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3.2025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4.佛坪县源拓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企业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
对场区内堆存的各类物料进行清理整治,并对易起尘物料落实严密覆盖措施,禁止露天堆存各类易起尘物料。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