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929476地址:佛坪县长角坝镇田坝村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至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承建的108国道大坪峪至袁家庄旅游公路改建工程LJ4标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区域南侧山体开挖过程中有土石方等物料堆存形成坡面,北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块、土等,沙坝服务区上段道路沿山侧堆存的石子等物料,椒溪河河道内(采矿用地)堆存有石粉、石子等物料未设置硬质围挡,覆盖不完善,部分物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堆存的砂石物料现状情况;
2.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3.2025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4.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
对施工区域南侧山体开挖过程中土石方等物料堆存形成的坡面,北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块、土等,沙坝服务区上段道路沿山侧堆存的石子等物料,椒溪河河道内(采矿用地)堆存有石粉、石子等物料落实围挡。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