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林天汇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安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UXNR8R

住址:佛坪县西岔河镇三教殿村

我局于2025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佛坪抽水蓄能电站泄洪排砂洞建设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0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排污口现状;

2.2025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3.2025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4.陕西林天汇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拆除擅自设置的排污口;

2.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基坑废水进行转运处置,禁止外排。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