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瑞达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春林/杨长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714AHWX0
住址:佛坪县西岔河镇三教殿村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佛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环库道路建设过程中,运输车辆在卸载弃土方时未采取喷淋等防止扬尘措施,运输道路积尘现象严重,未进行清扫、洒水,车辆经过时扬尘现象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运输车辆在卸载弃土方时产生扬尘现状;
2.2025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运输车辆在卸载弃土方时未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3.2025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运输车辆在卸载弃土方时未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4.陕西瑞达丰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交申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密闭不严,或喷淋不及时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处1-3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