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佛环责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汉中市金兴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6YU19L4L
地址:佛坪县陈家坝镇陈家坝村五组
2025年3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2)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内堆存的原材料、成品砂料露天堆存,未落实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0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堆存的砂石料现场情况;
2.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3.2025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4.汉中市金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企业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
1.对场区内堆存的易起尘物料落实严密覆盖措施,禁止露天堆存各类易起尘物料;
2.规范使用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场区及周边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落实。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