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周/高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929476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以东金水路以北金辉世界城H地块环球广场1幢1单元6层10603室/佛坪县长角坝镇田坝村

2025年3月28日至31日,我局执法人员全昆(执法证号:27081115001)、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2)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108国道大坪峪至袁家庄旅游公路改建工程LJ4标段沙坝段施工区域南侧山体开挖过程中有土石方等物料堆存形成坡面,北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块、土等,沙坝服务区上段道路沿山侧堆存的石子等物料,椒溪河河道内(采矿用地)堆存有石粉、石子等物料未设置硬质围挡,覆盖不完善,部分物料露天堆放。经现场勘察,未覆盖面积8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堆存的砂石物料现状情况;

2.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3.2025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4.陕西博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6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经核查,情况属实。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处1-3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