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佛坪县源拓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7D0JD8IR

地址:佛坪县岳坝镇栗子坝村八亩田

2025年3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曹国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2)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佛坪县岳坝镇栗子坝村的沥青拌合站场区东北侧、临金水河侧、物料堆棚后部、物料堆棚进口处、上料棚与生产设备之间堆存的原料砂石、生产用砂石料及土方未严格落实覆盖措施,部分露天堆存。经现场勘察测量,未覆盖易起尘物料占地面积9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堆存的砂石物料现状情况;

2.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3.2025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易起尘砂石料未落实严密覆盖措施;

4.佛坪县源拓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企业主体;

5.企业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字〔2025〕2号),并于4月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4月4日,你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经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属实。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处1-3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