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政办发〔2026〕7号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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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1日

佛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登记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及管理机构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本组织成员信息的身份确认工作;各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审查备案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备案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保留与丧失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县2017年起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首次开展成员界定基准日不晚于2017年12月31日。

(二)截至界定基准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政策性移民搬迁等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可以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以及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截至界定基准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暂时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籍的;

2.虽然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且以承包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关系嫁出、赘出的,户籍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和服现役士官、服刑将户籍迁出的;

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且在原籍生产生活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留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从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充分保护农民特别是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未取得稳定的替代性生活保障的居民,一般不确认成员身份丧失。截至界定基准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4.取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5.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预备役军官及文职人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士官及以上身份的退休人员;

6.取得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

7.已经取得其他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成员同意的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离职后,是否重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做出规定。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非设区的市的城镇落户,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丧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他享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本村居民是否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做出规定。

前款所列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六)因方便子女入学、经商或其他原因将户籍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空挂户),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离异或丧偶后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的,若未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审查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户籍登记状况、户籍变动原因、当事人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以及农村土地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每个成员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特殊情况人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取得或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开展具体清查核实工作。

(二)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土地承包经营、生产生活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变动缘由等情况。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填写完毕后由户主签字。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人以上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开展,可发函联系或实地核查,由被调查人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主管部门出具是否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

1.村党组织提议:由村党组织提出成员资格认定初步方案;

2.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共同研究完善认定方案;

3.党员大会审议:对认定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4.成员大会决议:召开成员大会对认定名单进行表决,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表决结果应当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表决通过后进行7天初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镇(办)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所在镇(办)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办)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成员登记审核备案,提供下列材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册;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认成员资格的会议记录件;

3.变更成员的相关证明资料(新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等);

(五)各镇(办)和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审核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再审议、补充完善;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调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登记后发生增减变化的,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以每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取随时申报、及时登记、成员大会确认的方法,次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调整工作。动态调整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调整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由农户本人或户内成员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成员新增申请的,或由村组核查出的,附以下相关资料可进行办理:

1.新增成员申请书(核查意见);

2.新增人口身份证或户口本;

3.其他身份证明:

(1)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

(2)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未享受组织成员待遇的证明(或放弃证明等)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3)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有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文书;

(4)政策性移民的应附有相关政策文件,迁入后在本村生产生活的证明。

4.本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现分、并户或原登记信息有错误的,经本人或户内成员申请变更的,或由村组核查出的,附以下相关资料可进行办理。

1.变更申请(核查意见);

2.涉及农户户口本;

3.分户、并户相关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变更页或证明,户内全员签字协议);

4.本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信息有误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更正正确信息的有效资料(如身份证、合同、结婚证等)。

(四)每年度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根据第八条规定核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出情况。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要制作成员新增、变更、退出名册并进行初步核查,提出处理建议,再召开成员大会对新增、变更、退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进行审查表决。

(六)表决通过后,村理事会根据表决结果更新成员名册,汇总形成最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连同成员新增、变更、退出名册一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本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由村理事会再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提交成员会议再次审议表决后公示。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成员名单、变更登记名单、退出成员名单和新的成员名册报各镇(办)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批复。

(八)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党组织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镇(办)或者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后,平等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2.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3.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4.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6.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7.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8.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9.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10.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2.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3.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4.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5.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6.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其他规定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迫、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工作;

2.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或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在成员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4.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违规干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

3.截留、挪用、侵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本指导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流程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调整(新增、变更、退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