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佛政办发〔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袁家庄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佛坪县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佛坪县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争取项目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聚集县域经济发展财力,助力全县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争取项目资金,是指县级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争取到的中、省、市的各类政策性项目资金,包括财力性补助、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及政府债券资金、土地增减挂钩流转交易资金。

第二条考核奖惩的重点对象为县级有项目资金争取渠道的县发改局、财政局、交运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生态环保佛坪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教育体育局、卫健局、民政局、移民办等部门,鼓励县级其他部门和镇办积极争取中省市政策项目资金。

第三条突出重点。对分配性政策项目资金不奖励,对争取性项目资金进行重奖。

第四条奖惩标准

(一)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奖励(含社会捐助资金)。

1.对争取性重大项目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具体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2.县发改局当年争取中省市预算内投资(含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县财政局争取财力性补助(含政府债券)增量在40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给予资金奖励;6000-8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2%给予资金奖励;80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5%给予资金奖励。

3.县级重点部门争取性单个项目500万元以上或争取性项目资金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给予资金奖励;3000-5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2%给予资金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5%给予资金奖励。

4.县级其他部门和镇办争取性项目资金参照县级重点部门奖励。

(二)争取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奖励。

1.对成功入库的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县财政给予项目前期费支持。具体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2.部门实际到账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给予资金奖励;3000-5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2%给予资金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5%给予资金奖励。

(三)争取土地增减挂钩流转交易资金奖励。

实际到账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给予资金奖励;3000-5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总额3%给予资金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5%给予资金奖励。

(四)争取中省市政策性、试点性产业项目奖励。

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争取中省市政策性、试点性产业类项目资金。争取到国家级的,奖励资金50万元;争取到省级的,奖励资金20万元。

(五)对在全县争取项目资金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由县政府研究给予单独奖励。

(六)将争取项目资金考核纳入全县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对纳入考核奖惩重点对象的县级部门争取性项目资金低于200万元的倒扣分;纳入财政云管理的上级有明确分配政策、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政策性资金,同口径比上年下降的倒扣分。具体由县考核办、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认定

(一)自查申报。达到申报条件的单位每年1月2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年度争取上级资金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金申报资料、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等。部门联合争取的项目资金由牵头部门报送,其他部门协助,不得重复报送。

(二)县财政局按照“谁争取、谁主管、谁使用”的原则,对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的主体及资金额度进行认定(不申报或资料不全的不予认定)。

(三)争取项目资金以当年下达的资金实际到账凭证或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为依据。争取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以下达资金指标为依据;通过其他部门下达的,以资金拨付凭证为依据。

(四)依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共同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按争取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按主发文单位和资金来源渠道确定主要部门,其余为配合部门)进行考核,主要部门占70%,配合部门占30%(配合部门为两个以上的平均分配)。

(五)审核汇总。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六)研究确定。县财政局提出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倒扣分的单位由县财政局提供给县考核办。

第六条考核奖金来源及奖金发放

 县财政每年预算1000万元用于兑现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和安排项目前期费(工作经费)。给予单位的奖励资金与下达的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年终奖合并使用,由获奖单位按照工作实情和贡献大小奖励给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相关有功人员。奖金要适当拉开等次,充分调动干部在争取资金工作中追赶超越的积极性。

第七条特殊情况或其它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各单位上报争取项目资金数据和资料要实事求是,对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奖资格,追回奖励的工作经费和资金,并在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