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肖家庄村某村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4月28日,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肖家庄村五组村民冯某某受他人委托,驾驶农用三轮车将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运输至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肖家庄村五组(108国道路边)倾倒。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佛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当事人冯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