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3〕2号

汉中市金兴源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全昆、任江华(执法证号:27081115001、27081115004)于2023年8月1日9时05分至11时20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材料及成品砂等物料堆存高于围挡高度,且未进行完全覆盖处置,存在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8月1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于8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罚告字〔2023〕3号),拟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积极筹措资金,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报送了《整改情况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

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