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佛坪环罚〔2022〕4号

佛坪县鸿峰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570692643W                 

地址:佛坪县大河坝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康华                                                         

我局执法人员曹国华(执法证号:F1245188245C)、岳佳(执法证号:F1245188250C)于2022年9月6日14:50-15:45对你公司大河坝镇高桥村贺家沟矿山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鄂破机1台、圆锥破2台、振动筛3台及部分基础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9月6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1.5%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整(¥:23200.00元)

限于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坪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佛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