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坪县县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坪县县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政发〔2024〕1号


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佛坪县县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佛坪县县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坪县县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陕国资发〔2017〕89号)和《汉中市市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汉市国资发〔202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佛坪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县属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凡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所涉及的县属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或资产评估结果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其他项目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五条县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部门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核机制。结合内部企业实际状况,确定限额(账面值、评估值或增减值)以下或非重大、重要的评估项目,须由县属监管企业内部承担产权管理、财务、审计等职能的部门联合会审;限额以上或重大、重要的评估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

(三)内部审核备案规范程序;

(四)审核内容;

(五)监督管理。

县属监管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同时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资产评估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法院变卖、拍卖时;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县政府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增资: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增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同一县属监管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采取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

第八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的,应当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机构的委托人: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涉及多个国有出资人时,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个国有出资人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四)企业增资的,由增资企业委托。

第九条委托人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竞争的方式确定。选择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委托人与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进驻企业开展评估工作,依法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章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经济合同等;

(二)企业对评估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

(三)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需提供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三条企业配合资产评估机构人员核实评估资产,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委托评估的项目背景、资产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报告内容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对资产评估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重项、漏项等的处理情况;

(三)评估的初步结论;

(四)评估结果与审计结果的衔接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级上报审核,并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完成核准或备案,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第五章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资产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必要文件。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在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备案必要文件。


第六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一致;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申请核准时间。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核准申请;

(二)县财政局(国资办)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的承诺函;

(八)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九)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国资办)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县财政局(国资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三)其他报送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至十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备案事项评估报告的审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评估项目经济行为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按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国资办)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企业进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国资办)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四十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其县属监管企业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财政局(国资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件1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               

编号: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资产所在地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评估目的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方法

调整后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申请核准

同意申请

同意申请

申报单位盖章

上级单位盖章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2

备案编号: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               


              佛坪县财政局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估对象

产权持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被评估企业法人代码

行业分类代码

资产评估委托方

属监管企业(有关部门)

经济行为类型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其他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属监管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电话

申报备案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属监管企业




资产评估结果

评估基准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各人民团体。                                              

  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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