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旅居在汉中”三年滚动计划(2020—2022)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各县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旅居在汉中”是拉动汉中区域经济增长,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内知名旅居目的地,打造汉中新名片的重要举措。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旅居在汉中”三年滚动计划(2020—2022)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关于支持“旅居在汉中”三年滚动计划

(2020—2022)的实施意见

汉税发〔2020〕138号

为全面落实汉中市委、市政府关于“旅居在汉中”三年滚动计划(2020-2022)决策部署,加快“旅居在汉中”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市旅居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全市税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增强“旅居在汉中”的责任担当

1.强化思想认识。“旅居在汉中”是“四个在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税务系统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找准税收支持旅居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点,提高对旅居企业税收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旅居业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全力支持和服务我市旅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政策,为“旅居在汉中”建设提供税收支持

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将依法治税贯穿全过程,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想方设法解决旅居企业在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税收政策问题,全力支持旅居企业发展。

(一)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旅居企业及个人,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对其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应纳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旅居企业减征50%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支持利用债券、企业间资金拆借发展壮大。对旅居企业所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7.对旅居企业使用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8.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基金。

9.自2019年1月1日(所属期)起三年内,对旅居企业残疾人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暂免征收小微旅居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旅居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10、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旅居业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11、自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免征中小微旅居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2、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旅居企业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费率(单位0.7%,个人0.3%)。

(二)支持旅居业扩大宣传

13.对旅居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支持旅居品牌、产品的开发

14.旅居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支持旅居环境保护

1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推动绿色生态旅居发展

16.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民种植、养殖的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支持小型旅居服务业发展

17.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境内旅行社业务发展

18.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八)鼓励旅游企业教育投入

1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旅居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0.旅居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协助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21.对生产经营困难,货币资金不足确实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旅居企业,报经省税务局许可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条件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其自用房产和土地按权限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积极推进“税信助贷”金融服务产品,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为诚信纳税企业融资贷款提供税务信誉信息,企业凭借自身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记录取得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

三、优化服务,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要在全面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旅居在汉中”建设中的纳税服务工作。

22.建立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机制。紧密结合本地区旅居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认真梳理与促进旅居业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平台、12366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宣传载体,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文、减免税范围、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进行宣传,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方式做好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确保辖区内广大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旅居业相关税收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23.全力推进“一次办、一网办、自助办”。全力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办税服务模式,使“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税费种“一网通办”成为主要办税途径,大力推行5G智慧办税服务厅,完善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功能,强化导税咨询服务,为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设备和实体窗口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有效帮助指引。

24.探索“非接触式”办税模式。通过涉税业务“网上办”、票证单书“邮寄办”、新政培训“在线办”、个性服务“实时办”、复杂事项“加速办,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缴费人涉税服务需求,确保企业足不出户即可便捷办理税费业务。

25.建立服务定点联系制度。建立旅居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帮助企业发展。建立由市、县两级专业化服务团队,负责定点联系服务重点旅居企业。向重点税源企业发放便民办税服务卡,告知专业化服务内容和人员构成,方便纳税人就不同服务需求与税务人员保持工作联系。专业化服务团队要及时了解企业需求,解决企业纳税过程中的问题,就企业重大涉税事项进行协调。

26.建立纳税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对纳税人相关申请、审核、备案事项进行专事专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兼并重组,推进旅居企业转型升级,指定专人负责企业重组涉税工作全程跟踪服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因资本交易事项众多,涉税业务处理复杂等情况而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积极支持我市旅居企业做大做强,为准备上市企业提供全程税收政策服务。

27.快速保障发票供应。对酒店、餐饮业等发票用量较大单位,实行跟踪管理,对纳税信誉为B级以上的企业,可以一次供应三个月的用量;开通网上购票预约通道,试行物流配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对旅游景点门票,建立专门通道,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28.建立税收遵从协作制度。通过全面推进税务风险提醒,维护并强化旅居企业主动遵从的意愿。与旅居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明确税务机关在服务联系和政策宣传基础上,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的职责;明确企业承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提前报告重大涉税事项等职责。将纳税人视为协作的对象,而非管理的对象,有效提升税收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法制科承办          办公室2020年10月23日印发